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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5 15: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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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发〔2020〕15号)规定,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及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标准为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驻济省(部)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10%。上述各医疗机构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的下浮幅度不限。

二、按病种收费的内涵、实施范围、医保支付政策、退出机制及相关要求均按照鲁医保发〔2019〕106号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DRG付费的市可通过提高中医优势病种权重(点数)或调整系数等激励措施,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适宜中医优势病种服务。

三、各医疗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工作。要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费用控制,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抓好控费工作。落实价格公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本通知自2021 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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