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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温州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店遴选公告(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3/2/21 16: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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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进一步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4号)文件精神,现将受理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温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国谈药品供药渠道,谈判药品配备率达到30%以上,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二)设置国谈药品专门岗位,配备驻店执业药师2人及以上,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统筹管理;

(三)药店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近一年来无医疗保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和医保违规查处记录(行政处罚与医保违规记录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

(四)能够为使用国谈药品参保患者建立供取药档案,一人一档,并随时接受医保部门的检查;

(五)具备特殊药品管理经验,有较强的药品配送能力,能提供冷链上门服务优先。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四)提供配送能力相关证明;

(五)目前在售的国谈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厂家;

(六)“双通道”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患者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患者用药存档制度,如外配处方、购药记录等;

(七)承诺书(一年来无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和医保违规查处记录、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谈判药品);

(八)其他材料。如具备符合国家GSP对于冷链药品管理要求且通过相关验证工作的冷链设备等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申报药店公章。提交申报材料后,申报药店不得自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三、受理期限

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受理期限内提交材料不全的或者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址

定点零售药店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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