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及其附表一《101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的国家计委定价的药品,从6月2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根据我区的实际,我委对在我区销售的国家计委尚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
三、在我区销售的同通用名药品,但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附表一和自治区此次公布的增补剂型和规格药品仍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价格已经废止,由生产经营单位在7月20日前向我委申报,在国家计委未核定价格前,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统一公布在我区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四、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五、国家计委此次还公布了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我委将在国家计委公布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这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后的最高零售价格另文公布。在公布前仍按现行定价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附表一:101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40种自治区计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2]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要求,经市场调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将该价格表(附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262个品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101个,567个补充剂型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乙类品种161个,734个补充剂型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在2002年6月25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上报我委(价格司),在我委未统一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之前,仍暂按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附表中按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药品的统一价格暂不执行,对这些药品在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后再实行国家统一价格,在国家统一定价前暂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上述药品的零售价格。
四、考虑到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五、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上报我委,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执行前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掌握了解药品价格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收集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并及时向我委(价格司)报告。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