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6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一国家制定公布的甲类品种101个,567个补充剂型规格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附表二乙类品种161个,734个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已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指导价格,在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制定了安徽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从2002年6月25日起执行。
三、国家计委[2001]2661号文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剂型规格,请各市物价局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按照比价关系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计委制定价格并公布。
四、由于我国从2001年1月1日起已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OTC)实行市场调节价,请各市在上报未列规格剂型时一定要区别清楚后再上报。
五、省属医院一、二、三轮药品招标采购中由我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与本次公布的同剂型、规格的品种,未超过国家和省定价格的,仍按我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超过国家和省定价格的,按国家和省定价格执行。各地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亦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六、各市物价局要认真掌握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表一: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附表二: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型、规格安徽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