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对13家企业生产的第一批公布价格的中央管理药品实行单独定价的通知》(计价管[1997]2592号)全文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1770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97]157号)的规定,列入中央管理价格目录的青霉素、头孢、大环内酯等3类15种化学药品和6类32种生物制品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计价管[1997]1770号、计价管[1997]2592号文件制定的价格执行。除表中未列的其它剂型规格药品,国家计委明确暂由产地省级物价部门按与表中所列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可执行其制定的价格外,其他与国家计委重新审定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作为执行依据。
国家计委重新审定的13家企业生产的单独定价优质药品价格,由于转发文件时间紧迫,推迟5天执行,即从1998年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