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物价局、医药局:
为进一步整顿药品价格秩序,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通知精神,在对药品实际购销中形成的"虚高"价格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决定于2000年元月20日起降低部分化学药品价格,现将药品降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在不降低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不减少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进销、批零差价的前提下,降低部分药品的零售价格。药品46零售价格降低后,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降低实际出厂(批发)价格。
二、凡列入此次我省降价范围的化学药品,属于中管药品的,在国家计委新的降价方案出台以后,低于我省此次降价水平的,按国家计委的价格执行,高于我省此次降价水平的不作调整。属于降价范围内的外埠药品,应在降价之日起,即刻到省价格主管部分重新办理价格登记手续。
三、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对原研制以及知名品牌的药品在此次降价中,实行价格单列,以一般商品名出现的,不再享受价格优惠,均按我省公布的一般化学或通用名价格执行。经价格登记公告后的药品,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
四、此次降价的药品,不分产地,不分中、西药厂,统一按照省物价局、省医药局规定的降价时间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及时向两局反映。
附:部分化学药品降价表(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