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文件)要求,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148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具有价格详见附表,国家计委已向社会公告),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生产企业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2002年1月20日以前上报我委,由我委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我委原制定的价格执行。国家计委此批公布的其余235种乙类药品价格待我委研究后另行公布执行。
附表: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