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的235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医药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急计价格[2001]26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35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转发给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于2002年1月15起执行。
一、本次公布235种乙类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在招标采购药品中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药品,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如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经批准后的中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三、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先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四、此次先后下发的甲,乙类共383种药品中未列剂型和规格,各市物价部门在1月20日前上报省局,由我局转报国家计委。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235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江西省物价局
二00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