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经审核,并商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将人血白蛋白等49种进口药品的含税口岸价、批发价、零售价格表(附后)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如果上述药品进口到岸价发生变化,或进口其它规格药品时,销售价格需另行报批。以前有与本次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次公布的价格。
到目前仍未申报进口药品及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经营企业或代理进口企业,必须在3月10日前向国家计委(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申报审定其进口药品和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逾期不报的,价格检查部门将做违纪行为处理。
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自1998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人血白蛋白等49种进口药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