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各企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部署,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切实减轻病患者负担,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8月15日起降低在我区市场销售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第二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零售价格降低的药品有251个品种(详见附表),降价幅度平均在15%左右。此次降价是在不降低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不缩小批发企业实际进销差率,不减少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合法的批零差价收入和规定折扣收入的前提下进行的,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药品零售价格降低后,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生产企业降低实际出厂价格;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降低实际批发价格或变相索要折扣。
三、本通知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未注明"GMP达标企业价格"和"GMP认证企业价格"的,均为该品种非GMP达标、认证企业生产药品在我区市场的最高零售价格,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继续执行现行价格。
四、本通知附表中所列品种,包括该种药品的各种商品名。列入本次降价的药品,本通知附表中未列入的规格、剂型也必须相应降价,具体零售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按照比质比价的原则另行确定。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于2000年8月15日前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未重新核定价格的,不得在我区市场销售。
五、根据优质优价原则,实行GMP与非GMP两种价格体系。对GMP达标、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实行单独定价。需实行单独定价的单位应在2000年8月31日前到自治区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
六、进口和进口原料国内分包装的药品,仍执行现行规定的零售价格。
七、列入本次降价的外埠药品,其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药品价格变更登记手续。原登记的价格即行废止。
八、本次降价药品的品种多、涉及面广,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降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药品降价措施落到实处。药品降价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