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市卫生局、市外经贸委、市计生委、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文件中对235种乙类药品价格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上述药品我市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见附表),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任何经销企业和单位不得突破,可以下浮。
二、凡此前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的则仍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三、此次公布的235种药品价格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2002年1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核定临时价格。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附表所列药品如需向国家计委申请单独定价,请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将资料报市物价局。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附表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一律按照附表中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02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表:235种政府定价药品(乙类)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