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劳社医字 (2005) 1 7 5 号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要求,经过专家评审,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已经劳动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我省增补了乙类药品244个品种(西药119个品种、中成药125个品种),并对国家目录中22个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进行了调整。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
二、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在对应工作中,各地不准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不准搞企业申报。各统筹地区对应的商品名品种要上报省厅审核。
三、《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各地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四、"凡例’’是《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各地要一并贯彻执行。
五、其它事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要求执行。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