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4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国家计委按GMP标准和非GMP标准分别下达了价格,各级物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和医疗单位严格执行规定价格,非GMP达标(认证)企业不得按GMP达标(认证)企业的价格执行。
二、省内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剂型,但规格不同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报省物价局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价格。省外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剂型,但规格不同的药品必须经产地省级物价部门按合理比价关系核定价格后方能在我省销售。
三、本通知自1999年5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