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整顿我省市场药品价格秩序,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切实减轻病患者负担。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813号)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决定自2000年8月10日起降低悉复欢针等63种药品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降价药品(含商品名)均为国产药品,进口(进口分装)和用进口原料生产的药品不包括在内。
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药品零售商店不得高于表列零售价格销售,原零售价格低于表列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这次药品降价的宣传报道工作,认真抓好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降价的落实情况,于8月20日前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