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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0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7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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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7   来源: 福建省物价局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9]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基本药物管理规定,现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30日起,我省由政府举办的列入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名单见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闽卫农社[2009]178号)按实际购入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一)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未配送到位前,列入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的基层用药目录药品(包括临时用药)及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均以实际采购价格进行销售。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1月30日前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基层用药目录药品及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库存数量。
(二)集中采购药品配送到位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论库存还是统一配送的基本药物,一律按省集中采购配送价格执行;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在省政府规定的3个月销售期内,可继续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销售,3个月销售期结束后,如仍有库存,应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上述规定销售。
(三)省增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品种,在未统一招标配送前,暂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统一采购并配送后,按省集中采购配送价格执行。
二、暂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和销售的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格以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并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今后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零差率销售管理范围后,一律按省集中采购配送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及时了解本地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信息情况,做好市场动态跟踪监测,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相差较大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应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对于违法违规涨价和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按零差率销售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福建省物价局
20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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