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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0年新疆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价格情况及复核工作计划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6/23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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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疆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价格情况及复核工作计划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6/23   来源: 新疆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要求,我委立即行动,积极开展药品价格调查工作,为切实降低虚高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有关情况和复核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继续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梳理药品价格矛盾

 

  针对新疆药品集中挂网采购过程中部分药品价格仍然虚高的情况,我委认真开展全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价格调查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克霉唑等4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价方案,这批拟定价格的克霉唑等药品,共43个品种、61个品规,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2008年3月到2009年12月底在我委登记或全疆药品挂网采购应该按照差比价规则执行或降低的药品,有31个品种;二是我区实际挂网采购价格与原定价差距较大应降低价格的品种和更正的药品,有5个品种;三是2009年3月通过由新疆价格协会组织的临床、药剂等专家评审的药品,有7个品种。这批药品降价的品种有21个,平均降价幅度33.36%;涨价的品种有7个,平均涨价幅度23.8%。其余15个品种属于更正或维持原价情况。

 

  二、积极开展药品价格调查工作,引导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

 

  2010年5月31日,《新疆都市报》以“药品零售价‘抱团涨’”为标题对乌鲁木齐市少量药品价格调价情况进行了报道,不少市民阅读了该报道后向我委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咨询,我委对有关咨询电话从正面进行了宣传解释。同时,我委领导高度重视《新疆都市报》的有关报道,在第一时间召开了由相关价格处室参加的会议,迅速做出应对措施:一是针对媒体反映的所谓“抱团涨价”的品种,迅速开展价格调查,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需要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立即请示;二是将我委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和工作情况立即写成新闻稿,引导有关媒体正面宣传报道;三是将媒体反映的药价情况和我委的应对措施迅速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经我委对媒体反映的消渴丸等31种药品的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和进货价格进行初步调查后认为,应从《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两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价格政策方面来说,这31种所谓的“抱团涨”的药品价格情况并没有媒体渲染的那么严重。一是这31种药品中,有7种属于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只有一个品种超过了最高限价(规格为10ml×3袋的骨痛灵酊最高限价为16元,实际零售价格为19.8元),其他均未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二是这些药品大多属于非处方药品,经充分的市场竞争后,价格相对低廉;三是这些药品的零售价格大都低于医疗机构的销售价。但是从价格垄断的角度看,这些药品涨价的方式和方法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还有待于进一步调研。我们初步认为,这31种药品的生产厂家以和零售企业签订价格协议的形式要求零售价格不低于某一价格水平的方法至少是不正常的。理由如下:一是这些知名厂家确实和零售企业有所谓“维护价格”的协议;二是这31种药品价格大部分进行了调价;三是据说部分药品出厂价格并未调整,但是零售价格进行了调整,此情况需进一步核实。

 

  我们初步分析涨价的原因至少有三点:一是基于当前新疆零售药店的销售模式。当前新疆药品零售企业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将某些知名品牌的药品等于或低于进货价销售,以此作为吸引消费者的价格竞争手段,而将成本较低的小企业同类产品作为主要利润来源。在此营销模式的推动下,药品价格竞争越来越激烈,尤其是知名品牌的价格越来越低,干扰生产厂家的价格策略,生产厂家被迫进行“维价”;二是生产厂家要保证其生产的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销售量和利润。一般来说,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份额占整个药品市场的80%以上,如果某品牌的药品在零售药店的价格过低,就会影响的同品种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销售量和利润,所以生产厂家的“维价”行为的主要目的还是要保住其在医疗机构的市场份额;三是由于气候等原因,部分中药材价格上涨,成本费用的增加,推动零售价格上涨。

 

  三、完善医药价格调定价程序,建立健全医药价格管理制度

 

  自2008年以来,我委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对申请新定价或申请调整价格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必须履行既定的价格审批程序。一是建立成本监审制度。凡是本地企业生产的申请新定价或调价药品,必须经过我委成本监审局进行成本监审,医价处参考成本监审报告草拟药品价格调整方案;二是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凡是非本地企业生产的药品,如果申请新定价或调整价格,必须经过自治区价格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医价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草拟调价方案;三是积极推行价格集体审议制度。凡是新定价或调整价格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均报我委价格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如果通过,再报委领导签发执行。

 

  四、全面复核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时降低虚高的药价

 

  目前,我委计划对已经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梳理,要根据成本及市场购销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切实降低虚高药价。具体药品价格复核计划详见附件。

 

   附件:新疆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复核工作计划表(略)

 

新疆发展改革委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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