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有关规定,现将"羟氨苄青霉素"等30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单独定价的30种抗感染类药品,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11种甲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从2002年1月5日起执行;19种乙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按照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河南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从2002年1月15日起执行。
二、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国家计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质量标准达不到提交给论证会的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抗感染类药品,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
附表:一、11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二、19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