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14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医药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急价格[2001]2661号)精神,现将文中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见附件),并转发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一、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二、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特此通知附件: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江西省物价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