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235种乙类药品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具体药品品种及价格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附件中未列的剂型或规格(以生产批件为准),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应于1月20日之前报我局核定价格。
二、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三、各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系统各单位,按期执行。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执行公布价格。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35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