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医保办,以及各有关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本市2009年第二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请遵照执行。其中,凡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加价率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第二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