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1〕2661号《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及其附表一《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区销售的附表一所列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单位在2002年1月28日前向我委申报,在国家计委未核定价格前,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统一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如不申报,2002年1月28日后原定价格废止。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三、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的药品,从12月28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国家计委此次公布了235种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我委将在国家计委公布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这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后的最高零售价格另文公布。在公布前仍按现行定价执行。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2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对氨基水杨酸钠等部分化学药品的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383种。其中,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148种(见附表一);其余235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2002年1月15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我委公布其价格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的价格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235种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