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市[2001]1193号文件)的规定,我委制定了九味羌活颗粒等5种国家计委未列剂型规格药品和桑菊感冒片等6种自治区计委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是在我区销售的,《国家计委关于制计委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市[2001]1193号文件)中国家计委定价的13种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了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5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同时,对《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公布37种自治区定价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农[2001]1232号文件)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了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6种增补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国家计委未正式制定公布这些药品的价格前,暂按我委此次下达的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附表二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12月30日起执行。以上剂型和规格的药品原定价格执行到12月30日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表一:九味羌活颗粒等5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桑菊感冒片等6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