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经查,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在复印时利用伪造手段将我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办理的〔1999〕外药字6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埠药品价格登记、审核单》上登记的该厂生产的注射用核糖核酸、固元颗粒、海狗鞭胶囊三种五个规格的药品篡改为龟芪参口服液、小儿清热解毒口服液、梅花鹿茸血大补剂、参芪王浆养血精、花茸维雄胶囊、海狗鞭胶囊、鹿胎膏七种八个规格的药品,且擅自提高了篡改增加的药品的价格。并持伪造、篡改后的登记、审核单在我区进行销售,按篡改后的价格开票结算,非法谋取利润,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这种无视药品登记、审核的严肃性、置国家的价格政策于不顾,伪造政府批件的行为是十分恶劣的,影响极坏。为了维护价格政策的严肃性,保证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一、我局发给该公司的《〔1999〕外药字566号、622号、10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埠药品价格登记、审核单》作废,在我局对此价格违法行为未正式处理之前,该公司生产的药品我局不予办理价格登记、审核手续,未重新登记审核价格之前该公司药品不得在我区进行作价销售。
二、我区各级物价部门要将此通报迅速通知当地医药经营公司、医疗单位、零售药店。以上各单位在此通报之前已经进货的,必须按吉林省企业定价药品价格证明信批准的价格作价销售(具体价格见附表)。
三、该公司必须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深刻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我局和产地省物价局。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价格机制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我区各级物价、医药、卫生主管部门及经营企业、医疗单位,也要密切关注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予以制止,并立即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报。
2000年2月13日以前购进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固元颗粒等药品执行下表所列价格:
金额单位:元
品 名 规格 剂型 单位 出厂价 批发价 零售价
固元颗粒 10g×12袋 颗粒剂 盒 68.00 83.00 95.50
贞花扶正冲剂 15g×10袋 冲剂 盒 26.00 31.70 36.50
龟芪参口服液 10ml×10支 口服液 盒 18.80 22.90 27.30
小儿清热解毒口服液 10ml×6支 口服液 盒 11.50 14.00 16.10
注射用核糖核酸(BP素) 50mg 针剂 支 44.95 54.84 63.10
参芪王浆养血精 10ml×10支 口服液 盒 10.90 13.30 15.30
复方熊胆乙肝胶囊 0.45g×12’S×5 胶囊 盒 45.80 55.90 64.30
鹿筋壮骨酒 120ml 酒剂 瓶 17.20 21.00 24.20
鹿胎膏 50g 膏剂 盒 8.10 9.90 11.40
敖东壮骨丸 9g×6丸 丸剂 盒 16.00 19.52 22.40
梅花鹿茸血大补剂 10ml×10支 口服液 盒 12.90 15.70 18.10
花茸维雄 0.25g×20’S 胶囊 瓶 9.80 12.00 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