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物价局、医药局、卫生局: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切实减轻广大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保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8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为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5号)要求,经调查,决定降低部分药品零售价格(具体降价品种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降价的品种只限于表中所列的产地或生产企业。上述企业生产的未列入的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零售价格,应按公布的降价品种同幅度降低。
2、本次降价后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以前文件规定或登记价格与此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3、各地医疗单位、药房、药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药品降价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降价后的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价或推迟执行降价时间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本次药品降价自1999年12月25日起执行。
附:药品零售价格降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