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县人民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成价农[2001]213号文件规定,你院申报的自制药品价格,经我局对生产成本审核,核定其销售价格如下(见附表)。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只限于医院自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属政府定价,任何医疗机构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动其价格,违者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我市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调整机制,此次核定你院的自制药品价格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由市物价部门对其价格重新审核确定。此价格从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