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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998年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增液口服液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8/11/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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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增液口服液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8/11/9   来源: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省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定“增液口服液”价格管理权限的请示报告》收悉。福州宝宁制药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三类新药“增液口服液”已经国家卫生部批准生产(编号:[98]卫药准字Z—116号)。根据我委《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价[1997]商字287号)精神,经审核,核定该药品价格为:每盒(10ml×10支)含税出厂价18.21元,含税批发价22.22元,零售价25.50元。

 

  以上价格为试销价,试销期为一年,自1998年11月20日开始至1999年11月19日止,试销期满后,再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并正式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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