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
2016〕445号
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开设月子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新区医财发〔2015〕51号)收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精神以及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患者特殊需要,你院可开展病房特需服务,特需床位不得超过附件所列病房范围。特需病房(月子病房)必须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
二、特需病房(月子病房)床位费标准为单人间300元/床日;套间500元/床日(具体详见附件)。除附件所列病房外,不得自行增加特需病房。你院可在此基础上按照“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的原则执行。收取特需病房床位费,不得再向患者收取住院诊查费和陪护床位费。
三、特需病房的收费标准、配置情况及服务内容应在住院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以便患者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