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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灵山县妇幼保健院执行药品价格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2/4/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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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灵山县妇幼保健院执行药品价格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2/4/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灵山县物价局:

 

  你县妇幼保健院执行药品价格文件所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制定公布42种乙类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201号)第三条规定:经国家计委同意单独定价的药品和生产企业,在国家未重新核定价格之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据此,比利时生产溴隐亭如果不经国家计委同意单独定价的,进口药品也要按国家计委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二、西安杨森生产的盐酸氟桂利嗪胶囊(5mg×20粒)我区最高零售价为32.80元/盒,供销双方差率可协商解决,但售给病患者的零售价每盒不得超过32.80元。

 

  三、哈尔滨三厂生产的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价格问题,产地省物价部门已向国家计委申请单独定价,在国家计委未重新审核公布新的价格之前,可暂按企业制定的价格执行。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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