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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浙江省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5号)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5号)

发布时间:2013/12/27 1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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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直各公立医院: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13〕102号)文件精神,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总原则,现将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市直各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一)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成本):10元/人.次,专家门诊诊查费:副高15元/次,正高18元/次。住院诊查费:15元/日

(二)护理费:等级护理费20元/日,特级护理费5元/小时,其他护理费按日计费的按等级护理费的调整差价额调整,按次计费的按特级护理费调整幅度调整

(三)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30%,中医治疗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40%口腔科治疗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 10%幅度调整放射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四)手术费(包括中医特有诊疗项目):三甲医院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31%,口腔手术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15%二甲医院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25%,口腔手术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15%

(五)床位费:按照丽水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12412号)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关于诊查费收费事宜。

(一)按规定在开设普通门诊诊查科室的同时应开设专家门诊诊查室,未开设专家门诊诊查室,或患者未在专家门诊诊查室就诊的,不得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

(二)“普通门诊诊查费”与“专家门诊诊查费”不得同时收取。

(三)市直各公立医院应在门诊大厅的醒目位置或公示栏,公开专家专业科室、专家姓名、专家坐诊时间等,方便就医者自主选择。

四、改革必须同步实施。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必须与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实施。医药价格调整政策必须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

五、加强管理。

市直各公立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进一步深化预约诊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合理疏导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六、执行时间。

上述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方案于2013年12月29日零时起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详见附表(见附件,网址:jhw.lishui.gov.cn/医药商品价格栏目)。

 

附件: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调整表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市政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保管理中心。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印发

下载附件: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调整表(2016年5月20日止).xls

(   责任编辑: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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