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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2年海南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病种乙类药品支付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7/2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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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海南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病种乙类药品支付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7/26   来源: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QSF-2012-210013






琼人社发〔2012〕229号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

特殊病种乙类药品支付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病种,使用属于《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乙类药品,参保人不再自付10%,由统筹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门诊 待遇▲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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