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2-210013
琼人社发〔2012〕229号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
特殊病种乙类药品支付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病种,使用属于《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乙类药品,参保人不再自付10%,由统筹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门诊 待遇▲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