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省管定价药品目录》(附后)。并经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777号)《关于四川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批示》下文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管定价药品的范围:
1、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
2、我省调剂进入《四川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的药品(《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中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以外的药品)。
3、列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品。
4、省属医院、驻容部队医院、三级医院的医院自制制剂。
国家计划定价药品目录和省管定价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属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再制定市、州药品定价目录。
省管定价药品目录的具体品种附后。
二、列入省管定价目录的药品,按通用名称制定各剂型(包括《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各规格品种的价格。
三、省管定价药品目录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和市场变化等情况相应调整。
四、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制定公布的中准指导价,按上下浮动5%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出厂价(或口岸价)和批发价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对我省调剂进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民族药品,省物价局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出厂价(或口岸价)和批发价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省属医院、驻蓉部队医院和三级医院的医院自制制剂,省物价局制定公布零售价格。
五、省属医院、驻蓉部队医院、三级医院以外医院的自制制剂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委托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并在核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备案。必要时,省物价局将协调平衡。
六、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我省调剂进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列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品,省物价局制定公布的零售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单位和社会零售药店不得突破,但允许低于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销售。
七、中药饮片(《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除外)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由省物价局另文制定。各市、州物价局按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零售价格,并在核定后的五个工作日,报省物价局备案。必要时,省物价局对全省中药饮片价格进行协调平衡。
八、列入省管定价目录的药品,我局将分期分批重新核定价格。在我局未正式核定公布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2年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