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急计价格[2001]2661号)精神,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148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制定的148种化学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都应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为做好我省相关药品价格的衔接工作,请产地市物价局在2002年元月10日前将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同时附药品生产批件)汇总后上报省局工价处,省局将按照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定后公布价格。国家计委核定价格前,可暂按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江苏省物价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