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中101个品种、567个补充剂型规格的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晋价管字[2001]367号文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6月25日前提出申请定价的意见报省局,由省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未统一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之前,仍按我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其余161个品种、743个补充剂型规格的乙类药品价格,在国家计委制定指导价格基础上,由省制定具体价格,另行安排。
三、考虑到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基本医疗和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品(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
四、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省物价局晋价管字[2001]367号文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7月15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报省局,经省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五、上述药品均为含税价格,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凡现行销价低于本通知公布最高零售价的,继续执行原销价,高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要降到公布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六、各市(地)物价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价格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执行中有什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以上价格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