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计办价格〔2001〕102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及其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国家计委此次调价的文件我委收到较晚,经研究决定,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的药品,从9月3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在我区销售的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1]1028号文件中的附表一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原价格已经废止,仍未申报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在10月30日前向我委申报,在国家计委未核定价格前,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统一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四、国家计委此次公布了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我委将在国家计委公布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这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后的最高零售价格另文公布。在公布前仍按现行定价执行。
联系电话:2818238
传真:2819513
附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
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我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有50个品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24个,128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乙类品种26个,136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在9月28日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规定的价格,自2001年9月22日执行。
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