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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2/5 11: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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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天津市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70元提高到5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6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520元。
  成年居民各筹资档次标准由每人每年490元、720元和1020元,分别提高到600元、830元和11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300元和600元分别调整为80元、310元和61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统一调整为520元。
  本通知自201391日起施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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