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11种抗感染类单独定价(暂行)的药品价格,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从2002年1月5日起执行。
二、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国家计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质量标准达不到提交论证会的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抗感染类药品,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
附表:11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