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医药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精神,现将文中101种甲类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并请转发各县(市、区)物价局和有关部门,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公布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甲类品种101个,567个补充剂型规格,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此前规定的价格高于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低于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一律维持原价格水平不变。
二、省物价局赣价商字[2001]104号文件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内各医疗机构、经营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转报省计委(商价处);省直医院、省医药集团公司、省外经营企业直接报省计委(商价处)。在国家计委未公布其最高售价前,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附表中按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的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价格的统一价格暂不执行,对这些药品在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后再实行国家统一价格,在国家统一价前暂由省级价格部门制定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品(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五、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省物价局赣价商字[2001]104号文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将成本、价格等资料报省计委(商价处),经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重新核定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