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及《101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计委乙类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公布161种乙类药品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2),并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101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有一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我局已制定公布过的水平,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销售时,应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
二、两个附表中未明确特指剂型规格的,统一按表列剂型规格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和本通知中均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剂型或规格(以生产批件为准),本市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在6月15日之前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未经我局重新核定价格并在本市销售的,按擅自定价处理。
四、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原在我局备案价格高于国家计委和我局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废止。
五、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高于国家计委和我局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的仍按我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2、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二年六月六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要求,经市场调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将该价格表(附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262个品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101个,567个补充剂型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乙类品种161个,734个补充剂型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在2002年6月25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上报我委(价格司),在我委未统一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之前,仍暂按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附表中按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药品的统一价格暂不执行,对这些药品在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后再实行国家统一价格,在国家统一定价前暂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上述药品的零售价格。
四、考虑到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五、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上报我委,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执行前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掌握了解药品价格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收集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并及时向我委(价格司)报告。
附表:
国家计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一、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