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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关于“浙丽保”待遇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6 15: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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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0〕80号)、《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试行)》等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待遇保障工作,“浙丽保”联合体在丽水市医保局指导下制定“浙丽保”待遇调整方案,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药品清单调整

根据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新增29个超法定说明书但符合临床诊疗指南规范的“指南用药”(详见附件1)到保障范围,报销比例为20%。自2022年3月1日执行。

二、诊疗项目清单调整

经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推荐和专家评审,新增115个诊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纳入“浙丽保”保障范围(其中“机器人辅助手术”按原报销比例的50%报销,支付限额1万)。自2021年1月1日执行。

三、增设待遇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纳入“浙丽保”报销范围,1.3—1.8万(含)部分报销比例20%。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

(浙丽保)联合体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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