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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2〕10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4 15: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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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要求,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健全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重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医疗救助人员参保资助比例。在省规定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等人群分别按100%和60%标准资助的基础上,将脱贫攻坚结束后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给予60%的定额资助。
  二是明确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五类人群不设起付标准;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计算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计算为8000元。
  三是明确医疗救助的门诊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原则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比例救助,其他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
  四是明确医疗救助的住院救助标准。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救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
  五是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超过我市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给予倾斜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5000元,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3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万元。
  四、实施时间
  《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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