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2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及《贵港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结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保药品“双通道”支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双通道”药品待遇支付范围
(一)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按照自治区桂医保发〔2021〕42号文附件《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管理名单》和桂医保发〔2021〕53号文附件《新增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新增纳入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医保药品我市同步纳入。
(二)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药品中17个药品(附件1)纳入“双通道”管理。
二、部分“双通道”药品特殊管理
(一)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附件1)按照《贵港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结算工作的通知》办理用药申请评估和特殊药品登记。
(二)部分“双通道”药品进行特殊管理(附件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门诊使用附件2药品的,按以下办法审批并进行特殊药品登记。
1、统筹区内购药审批流程:由经治的二级及以上具备治疗相应疾病资质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经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审批。参保患者填写《贵港市特殊药品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3),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用药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医保支付管理规定的外购药品审批同意,并将参保病人特殊药品使用审批有关资料进行存档。负责审批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进行特殊药品登记。
2、统筹区外购药审批流程:参保患者填写《广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见附件4),由异地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填写审批表内有关病情摘要、用药剂量疗程、医疗机构审核意见等内容后,持相关资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特殊药品登记。
3、参保人员经审批同意使用并进行了特殊药品登记后,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指定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报销结算,暂未实现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可持相关结算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三、“双通道”药品费用结算
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开通特药单列门诊统筹结算资格,“双通道”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执行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致的待遇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特殊药品费用时应按照医师开具的用药处方和参保人员特殊药品登记情形,在医保信息平台选择门诊特殊慢性病或特药统筹的医疗类别结算相关药品费用;未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国家谈判药品,按照普通药店购药结算相关药品费用。
四、落实临时采购机制
根据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第八条“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之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的就医、用药服务管理,根据本机构所开展医疗服务需要配备临床用药品种,建立完善临床用药(尤其是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以及不在协议期但属于医保目录范畴的部分特殊药品)临时采购机制,确保收治住院病人所开具的处方药品实行院内供应,不得要求医保病人住院期间自行到院外购买需使用的药品,对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住院期间同时产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做好政策过渡衔接阶段医保支付工作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但超出“双通道”药品目录范围外药品的费用,可按照我市原有的政策规定予审核支付,通知印发后,基金不再予以支付,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遗留业务医保支付审核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