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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10号)

发布时间:2021/12/27 9: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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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水平,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经组织相关医疗、药学、医保专家论证,确定我市糖尿病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糖尿病门特”)按项目付费药品保障范围,现予以印发。

一、品种确定原则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药品,说明书所列适应症明确用于糖尿病治疗,或列入糖尿病临床路径或权威临床指南的,纳入保障范围。

中药饮片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动态调整原则

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相关临床路径、诊疗指南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糖尿病门特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是医疗保障部门结合我市糖尿病门特管理现状,为规范糖尿病门特出台的保障范围,临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处方,糖尿病门特患者使用本目录内的药品按门特待遇执行,超出本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相应门(急)诊或住院规定支付。

(二)本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不符合品种确定原则的药品,将于2022年5月31日前从目录中剔除。

实行按人头付费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在选定的健康主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糖尿病门特待遇标准予以支付,不受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支付范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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