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提示如下:
1.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3.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并出具诊断意见,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享受门诊用药待遇。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任选“两病”其一享受待遇。每年1月份,在未发生“两病”费用前可进行病种更改,中途不能更改病种。
4.一个年度内,自主选择1家二级及以下“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认定病种的用药待遇。“两病”患者新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首次购买“两病”用药的医疗机构默认为本年度“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
5. “两病”门诊用药在统筹区内实行直接结算,“两病”患者就诊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当年费用不结转使用。
6.使用长处方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再使用“两病”门诊用药,剩余药品的费用须返还医保基金。
7.已经享受“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有的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不再重复享受相应的 “两病”待遇。
8.已经享受“两病”门诊待遇,自开始享受“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之日起,自动终止享受“两病”门诊待遇。
9.对因病情需要住院就医的“两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发生的“两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0.参保人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就医材料配合医师认定“两病”,如果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病种待遇,并追回发生的统筹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1、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流程
(1)参保人员到医保科进行身份核实。
(2)到“两病”认定门诊进行疾病认定(急诊内科、内科一诊室、老年病科)。
(3)符合认定标准的,医生出具诊断书并出具诊断意见,建立门诊医疗手册。
(4)参保人员持诊断书等相关材料到医保科进行备案,医保科打印“两病”门诊信息认定表。参保人员在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告知单上签字。
(5)参保人员持诊断书及“两病”门诊信息认定表去认定诊室或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药享受待遇。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