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优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结构,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 〕12 号)文件精神,经过调查研究,丽水市发改委形成了《丽水市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调整丽水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收费标准,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来人、来电(工作日)、来信、或电子邮件,提出您的建议和意见。建议和意见反馈到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公告期: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30日
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行政中心19楼1939室
邮编:323000 联系电话:2091081传真:2091089 电子邮箱:hubr@lishui.gov.cn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
丽水市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调整丽水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改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 〕12 号),优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结构,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经研究,决定调整丽水市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具体详见附表。
请各县(市、区)按规定认真做好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调整工作平稳实施。本通知自2018年4月日起执行,原丽发改费管〔2013〕25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丽水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表
丽水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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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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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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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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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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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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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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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建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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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经医疗机构评估,对符合建床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由指定医护人员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含建立病历和病人体表物理检查、制定治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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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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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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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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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首次访视时的检查诊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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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巡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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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应根据家庭病床管理要求,结合患者病情定期查房。定期查房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官的辅助检查,并做出诊断和处理,向患者和法定蓝护人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杜区护土根据医嘱规范执行相应治疗计划,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丶翻身和口腔护理等。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应及时记录病情,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等医疗文书,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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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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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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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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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护士)出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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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话呼叫出诊及上门约请出诊。出诊时应填写电话呼叫记录或约请出诊记录,出诊应规范书写出诊病历,记录病情、做出初步诊断、处理以及相关内容;同时严格遵循医疗安全规范,原则上出诊服务不开展静脉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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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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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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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职称及以上60元,
中级职称及以下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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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出诊医护人员计价,夜间出诊、在此基础上每人次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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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同一参保人员不得一日内同时收取家庭病床巡诊费和医生(护士)出诊费。
2、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医护人员每周巡诊(出诊)原则上不超过3次。
3、以上服务项目涉及到化验、仪器检查项目及耗材、药品等按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收取。
4、以上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