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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关于增加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病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7/5 11: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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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医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8】12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116号),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看病就医负担,提高保障水平,助力脱贫攻坚,进一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新增加重症慢性病病种4种。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增加病种4种(见附件)

二、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相关问题按照《平顶山市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申报鉴定的有关通知》(平医保〔2016〕1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管理的实施意见》(平医保【2017】29号)等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2018年5月28日


附件:

不参加体检的重症慢性病

病   种

病情指征或基本资料

费用支付范围

医疗费限额及期限

乳腺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

①经病理学诊断确诊

②根据病史、体征,结合辅助检查明确诊断需内分泌治疗的

③相关的住院病历

抗肿瘤激素类药物的治疗和治疗期间必须的检查

4800元/年(术后治疗期不超过5年)

前列腺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

①经病理学诊断确诊

②根据病史、体征,结合辅助检查明确诊断需内分泌治疗的

③相关的住院病历

抗肿瘤激素类药物的治疗和治疗期间必须的检查

12000元/年(术后治疗期不超过1年)


参加体检的重症慢性病

病  种

病情指征或基本资料

费用支付范围

医疗费限额及期限

慢性心力衰竭

①有器质性心脏病

②有明显的心衰症状,心功能3级以上

③确诊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报告单

①治疗原发病、抗心衰、改善心功能药物

②必须的检查

4800元/年

慢性肾功能不全

①有明显的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或衰竭期临床表现

②确诊的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报告单

①改善酸中毒、降BUN治疗

②调节钙、磷代谢及氦质血症治疗

③必要的检查

84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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