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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拉萨市医保局明确“双通道”药品支付政策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

发布时间:2023/6/26 15: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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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我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谈判药品落地惠及广大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对更好满足临床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相关支付政策的通知》,旨在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不断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建立支付机制,规范科学管理水平。国家公布的协议期内所有谈判药品均纳入我区“双通道”管理,在协议期内按乙类药品纳入我区医保报销范围,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加价销售。

明确支付政策,确定适宜保障水平。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内在要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住院、门诊特殊病治疗期间开具的处方(电子或纸质)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谈判药,按照相应就医类型、参保险种享受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凭处方在“双通道”零售药店购买谈判药品不计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门诊特殊病合并计算。“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定点机构支付比例执行与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比例。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按全国统一的标准执行,其中医保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协议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下一步,拉萨市医保局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结合前期“双通道”管理运行经验,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信息互通,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处方后(精神类药品除外),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按照参保人员需求,流转至“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购药后,完成医保信息结算,落实最新的支付政策,更科学地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保障国家谈判药顺利落地,惠及更多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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