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糖类抗原测定”等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4〕13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下调“糖类抗原测定”等22项检查检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糖类抗原测定”等22项检查检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医疗机构,本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系统维护,并按要求做好价格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