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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9 9: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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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放射治疗、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妇科、精神治疗、疝甲乳、器官移植和康复类等15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精神,对我省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放射治疗类项目15项、麻醉类项目10项、神经系统类项目79项、耳鼻喉科项目164项、口腔类项目114项、呼吸系统类项目68项、心血管系统类项目129项、血液系统类项目15项、消化系统类项目150项、泌尿系统类项目87项、妇科类项目85项、精神治疗类项目10项、疝甲乳类项目25项、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康复类项目17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等15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15)。

  修订部分放射检查、体被系统和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说明内容(详见附件16)。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7)。

  同步废止现行放射治疗类等15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8—3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医疗服务,按照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放射治疗类等15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限价(详见附件1—15)。各地市根据省最高限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不可上浮,下浮比例不限,并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省医疗保障局。

  各地市应严格落实总量调控机制,将价格调整的服务总量变化值纳入年度调价总量计算。根据当地价格水平,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疗服务质量、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基金运行等情况,在年度调价总量范围内稳妥制定价格。要根据价格项目表的单价与计价说明中封顶政策,确定本地市计价说明的封顶金额。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各地市现行政策执行。

  三、加强综合管理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1月30日起执行,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和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6月3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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