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麻醉、眼科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62号)《关于印发〈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87号)《关于印发〈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26号)《关于印发〈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27号)《关于印发〈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55号)《关于印发〈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78号)《关于印发〈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上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整合规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10项,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125项,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15项,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68项,耳鼻喉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164项,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82项,疝、甲乳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规范为25项(详见附件1-7),各医疗机构可在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
二、取消原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5项,取消原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14项,取消原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1项,取消原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00项,取消原耳鼻喉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28项,取消原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53项,取消原疝、甲乳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46项(详见附件8-14)。
三、修订和保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0项(详见附件15、16)。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和“一日清单”制度。严禁擅自提高价格标准或分解项目收费。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30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