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第九〇〇医院: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以及第九〇〇医院(协和医院除外),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住院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二、收费标准
本批次按病种收费继续按照原省医保办和省卫计委公布的《关于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4号)的相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分A、B两档收费标准。省属公立医院西医病种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1,省属公立医院中医病种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2。执行中医病种收费标准应同时符合附件2规定的主诊断(中医病症分类诊断)及对应说明栏中的相关西医疾病诊断。
三、医保支付
第四批病种的医保支付政策继续按照闽医保办〔2017〕14号文件规定执行,省本级医保支付标准不变。
四、配套要求
各省属公立医院要加强按病种收付费管理,落实内部职责分工,加强细化临床路径表单,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做好质量与疗效评价,严格退出管理,退出病例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本批次病种配套的《临床路径》和“2型糖尿病”等部分病种的《入院标准》由省卫健委另文下达。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反映。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8日